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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数据应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1-06-01        浏览次数:11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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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并且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分析大部分事故是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超速、超载等交通违章行为造成的。为遏制交通事故频发,公安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10月发布《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长途客运车辆应逐步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我省在交通厅大力推动下,到2005年底全省已有4万余辆营运车辆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用户普遍反应效果良好。这不仅为运输企业安技部门提供了管理的依据,也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分析、处理交通事故时提供了证据。如何使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数据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是运输公司或车主在安装行驶记录仪设备以前应该搞清楚的问题,也是交通管理部门值得探讨的问题。
  汽车行驶记录仪,又称汽车“黑匣子”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信息记录储存,并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的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为此,制造行车记录仪产品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行车记录仪。用户在选购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时就应弄清楚产品是否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危险品运输车辆选用行车记录还要了解产品是否通过“防爆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30项明确规定: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检测仪)必须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行车记录仪属公路管理检测仪范畴,其制造、检测、修理使用应遵守本规定。汽车行车记录仪产品如同人们日常使用的电度表、水表、里程表、出租车的里程计价器等计量器具,为了保证记录数据的公平、公正、合法,产品在出厂前都必须由计量行政部门检定、铅封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机械磨损造成数据不准确,还应定期检查标定,重新铅封。为此,我省公安车管部门也将对汽车行车记录仪列入车辆年度审验的检测项目。
  目前,用户在行车记录仪产品选型和使用中还存在着几个误区:
  1、一些行车记录仪的生产厂家对国家计量法意识淡薄。现在,市场上行车记录设备品种繁多,也不乏一些商品鱼目混珠,有的厂家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只是盲目推销他们的产品,并未考虑到产品与法律相关的一些问题,缺乏产品许可证的领取,计量性能考核是否合格等相关手续。
  2、有些厂家在推销的时候会误导用户,认为公安部某些科研所的样品送审认定即为合法,其实国家政府并未赋予研究所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利。研究所只是对厂家送审的样品进行试验,并对照2003年国家颁布了《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GB/T19056 -2003标准来判断厂家送审的样品是否符合标准,并不对其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负责。而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具有政府行政职能,对产品的生产与使用进行检测与监管。
  3、用户对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性能了解不够。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性能是否具有抗强电流、强磁场、抗震动、数据传输容错性和密封性等技术性能与可靠性不清楚,未对这些指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相信厂商的一些宣传信以为真,要真正了解产品是否能在特殊条件下正常工作,还得试一试。
  4、用户对行车记录仪产品的数据采集方式了解不够。如行驶速度是从汽车传动系统源头采集还是从仪表盘二次采集;刹车、转向灯采集等数据的重复性怎样,用户在选型时可到检测站对行车记录仪采集的数据与车辆检测设备上实际测量值进行对比,从而,选择误差比较小的产品。
  为了使行车记录仪更好的在道路运输行业推广应用,各行车记录仪生产和使用单位应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使记录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一旦发生事故也有法可依。用户安装了行车记录仪设备后更重要的还应按产品说明书和运管部门行业管理的要求做好使用与维护工作,使行车记录仪产品真正成为安全运输的好帮手。